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联合“悬赏”:举报骗保最高可获10万奖金
- 2018-12-25 18:03:00
- admin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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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骗保现象
近日,央视新闻曝光了沈阳市于洪区济华医院、沈阳友好肾病中医院内外勾结、骗取医保费用的丑闻。病人是演的、诊断是假的、病房是空的……这看似荒诞可笑的闹剧背后,却是国家医保资金大量流失的严肃现实。
众所周知,医疗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一环,是确保居民“病有所医”的重要机制。单位和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在统筹机制的作用下,有力地缓解了老百姓“看不起病”的现象,造福万千居民和家庭。就是这样一项人人获益的制度,却在现实中屡屡出现硕鼠盗洞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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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人和机构竟然将骗取“保命钱”“救命钱”做成了一门买卖,让人颇感痛心。
事实上,医保基金并不宽裕。据人社部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1-10月,医保基金收入14510.7亿元,基金支出11047.7亿元。另据《中国社会保险发展年度报告2016》显示,2016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存7772亿元,比上年增长18.3%。这样的水平,虽总体平稳,但部分医保统筹地区仍存在超支风险。
2018年11月21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召开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行动发布会。国家医保局监管组牵头人黄华波在发布会上发布了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行动举报电话:010-89061396 010-89061397。
同时,国家医保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专项行动“回头看”,并已下发通知进行专门部署。
2.重要通知
2018年12月16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联合财政部办公厅印发了《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
办法明确了涉及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等的欺诈骗保行为。
办法中明确了涉及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主要包括: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的;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的;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挂名住院的;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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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中明确了涉及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包括:盗刷医疗保障身份凭证,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的;为参保人员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的。
办法中明确了涉及参保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包括:伪造假医疗服务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的;非法使用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套取药品耗材等,倒买倒卖非法牟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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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中明确了涉及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包括: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手续的;违反规定支付医疗保障费用的;涉及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同时,办法指出,国家医保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级举报电话,并扩充网站、邮件、电子邮箱、APP等举报渠道,也可统筹利用当地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方便举报人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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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办法明确指出,医疗保障部门对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案件,应在接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立案调查的意见。对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案件,医疗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举报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可按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举报奖励资金,原则上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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